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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金所刑辩团队案件研讨会

1、李翔主任主持会议



     本次研讨案件系湖南省律师协会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会议伊始,李翔主任首先就刑事辩护部对案件高度负责的理念与认真办理法援案件的精神予以肯定和赞扬。刑事辩护律师积极地为包括需要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在内的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专业、全面的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指示的体现。对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就是集全所刑事辩护力量为委托人服务,彰显了如金律师崇德尚法、品质如金的服务精神。希望这类研讨会形成常态,各位律师辩护技艺日益精进。





2、赵辉律师介绍案情


随后,赵辉律师作为本次研讨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首先简要地介绍了案情:被告人陈某系从事食品大宗销售的商人,为扩大经营规模,与贺某等签订投资协议,吸纳了贺某等资金千万余元,其间存在制作虚假订单、利润表等,并将部分投资款用于其个人偿还债务情形;后终因经营不善,无力返还贺某等人投资款而案发。赵律师就目前她在法院审判阶段遇到的难点疑点进行了阐述。



3、李民安律师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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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讨中,李民安律师首先发言,针对该案件程序中出现的相关问题,认为本案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关于实体部分,提出:1、要结合刑法关于一般诈骗罪的罪状表述进行分析;2、要准确把握被告人陈某多次接收贺某等人投资款时所持的不同目的、动机,进而准确明晰不同时间阶段,陈某的相关行为属于合法经营还是诈骗财物的界线,据此做出最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案。




4、李翔主任发言


    李翔主任接着发表了意见,他认为根据诈骗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主观目的上如何认定非法占有应是本案焦点,对涉案资金的去向及用途应该予以查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5、聂珍律师发言



     聂珍律师是第三位发言人,她认为诈骗罪的罪与非罪应清晰界定,刑事事务中常常以不能归还作为诈骗罪非法占有的衡量体现。建议律师在辩护意见中,可以对非法占有的事前、事中、事后予以界定分析,以便准确定罪量刑。




6、王玲律师发言



     王玲律师第四位发言,她认为诈骗罪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应查明,建议对案卷的证据深入审查判断。


                          图为李波律师

     其他与会律师均发言,对本案提出了十分宝贵的意见。



      最后综合与会律师的发言内容形成了结论意见—即辩护人应申请部分非法证据排除,通过再次会见被告人了解其资金去向;在没有证据证明资金用于合法经营的情况下,被告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人根据法律和已查明事实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同时告知被告人无罪辩护不被法庭采纳情况下的法律风险及后果。从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和合法利益出发,辩护人同时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仍然充分发表意见。研讨会记录根据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已由各与会律师签字存档。

      会议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开展、结束。大家均表示,将定期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研讨,并明确规定每周五下午作为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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